北京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有关事项政策通知


北京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有关事项政策通知


关于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和办理缓缴有关事项政策通知


京社保发〔2020〕2号
各区社会保险基金(事业)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保障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等文件精神 , 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养字〔2020〕29号) , 现就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和办理缓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的适用对象和时限
2020年2月至4月 , 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即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16%调整为8%;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0.8%调整为0.4%;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照现行费率的50%计算 。
2020年2月至6月 , 免征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形式参保按照企业缴费比例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特殊类型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
符合上述减半征收或免征社会保险费的参保单位 , 无需提交申请 , 可自3月9日起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适用减免政策情况 。
二、关于参保单位划型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规定 , 无需企业提交划型申请 , 直接以统计和税务数据为依据进行企业划型 。
企业可自3月9日起通过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查询划型结果 , 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 , 应在3月底前向所属区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 同时提交2019年本单位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2019年12月实际从业人数等材料 , 按规定进行复核确认 。原则上 , 企业类型一旦划定 , 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
三、关于缓缴处理
(一)申请缓缴条件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 , 符合以下条件的 , 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 。
1.参保单位确认并承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 , 最近一月营业(财务)收入与2019年4季度月均营业(财务)收入相比下降50%以上(企业单位数据按照上报税务部门口径 , 其他类型单位数据按照会计报表口径) 。
2.参保单位未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或失信联合惩戒 。
3.参保单位承诺并确保于缓缴期满前及时缴费 。
4.参保单位依法履行按月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的义务;与职工协商一致 , 可以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 , 缓缴期间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费额不计息 。
(二)缓缴期限
参保单位每月应缴的三项社保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 缓缴执行期截至2020年12月20日 。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
我市社会保险费实行“当月申报、次月收缴”的模式 。参保单位2月份社会保险费 , 应当于3月底前缴纳 , 3月申请缓缴后 , 应于8月底前缴纳 , 以此类推(参见下表) 。根据缓缴执行期要求 , 6月至11月的应缴社保费 , 参保单位最迟应于2020年12月20日前缴清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