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二 )


(二)上门认证 。领取城乡居保待遇人员因重病、残疾、瘫痪及高龄等原因 , 不能亲自到现场进行认证的 , 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上门认证 , 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对资格认证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认证程序与现场认证一致 。
(三)异地认证 。领取城乡居保待遇人员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的 , 或有条件可通过信函、照相、视频等方式进行认证的,可以进行异地认证 。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每年应在集中认证工作开始前向辖区内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的领取城乡居保待遇人员发出认证通知 。
1、信函认证 。领取城乡居保待遇人员或家属可在指定网站下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协助认证表》(以下简称协助认证表)(附件三) , 持本人身份证和协助认证表到其现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协助认证手续 , 协助认证表须加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社保经办机构印章 , 并签署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 。领取城乡居保待遇人员或亲属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协助认证表和身份证复印件邮寄或传真至参保所在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工作人员将相关资料存档 。
2、照相认证 。领取城乡居保待遇人员持当日报纸(需清晰显示有日期的页面)照相 , 并将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邮寄至参保所在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将照片及身份证图片以彩信、QQ、微信等电子传送方式传送给参保所在村(社区)资格认证工作人员 。村(社区)资格认证工作人员对照片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甄别 , 确认无误后 , 将邮寄或打印出来的照片粘贴在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审核表上存档 。收取的电子照片应电子存档 。
3、视频认证 。有条件的领取城乡居保待遇人员可以利用手机、电脑等工具通过QQ、微信等方式与参保所在村(社区)资格认证工作人员进行视频认证 , 村(社区)资格认证工作人员对视频图像进行核实、甄别 , 确认无误后 , 截屏存档并打印 , 将打印出来的图片粘贴在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审核表上存档 , 截屏资料应电子存档 。
第十条 集中认证工作结束后 ,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督促所辖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及时公示认证结果 , 公示期不少于10天 。同时公布乡镇(街道)、区县(市)、市级经办机构举报监督电话 。(市级举报电话:12333)
第十一条 凡资格认证审核合格人员 , 按程序审批后及时发放待遇;对死亡或不符合条件的 , 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核减表》(附件四) , 并注明减少原因 。对未参加资格认证审核的 , 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暂停表》(附件五) , 从下月起停发待遇 , 待资格认证审核合格后按程序补发和续发待遇 。
第十二条 资格认证审核中发现异常情况 ,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要及时调查核实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无法自行处理的 , 要及时向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报告 , 由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调查处理 。
第十三条 资格认证相关纸质、电子材料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审核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资格协助认证表》、死亡、失踪、判刑等相关证明材料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汇总存档 , 其中电子材料和非现场认证纸质材料复印件上报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整理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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