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基金管理 , 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 保障城乡居民合法权益 , 努力推进城乡居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以下简称资格认证)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4]24号)等有关规定 , 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资格认证是指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对参加城乡居保并已领取待遇人员的条件进行核查 , 确认其待遇领取资格的认证办法 。
第三条 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负责对全市城乡居保资格认证工作进行指导;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具体组织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开展城乡居保资格认证工作 , 同时承担与其他部门、其他险种的信息比对工作;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和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本辖区的具体认证工作 。
第四条 各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加强与财政、民政、公安等职能部门的协调 , 切实做好本级城乡居保资格认证工作 。
第五条 资格认证工作应坚持依法合规、以人为本、强化服务、科学认证的原则 。
第二章 资格认证
第六条 资格认证对象及其亲属应认真履行资格认证义务 , 特别是对死亡、失踪、服刑、出国等情况要及时上报 。
第七条 资格认证采取日常认证和集中认证相结合的方式 。
第八条 日常认证 。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与公安部门、民政部门建立长效的联查资格认证制度 , 积极争取同级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支持 , 每月月初获得上月农村、城镇户籍人员注销、判刑、失踪等情况明细表和农村、城镇户籍人员火化及领取丧葬补助情况明细表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和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及时掌握辖区内领取城乡居保待遇人员情况 , 并向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上报每月人员动态信息 。
各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根据公安部门、民政部门提供的信息 ,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上报的每月人员动态信息 , 与本级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数据比对的信息 , 开展日常认证工作 , 实现待遇领取人员信息的动态管理 。
第九条 集中认证 。各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作实际 , 一年至少开展一次集中认证工作 , 由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组织对辖区内的城乡居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年度资格认证 。集中认证包括以下方式:
(一)现场认证 。以村(社区)为单位 , 提前对待遇领取人员名单(附件一)进行公示 , 通知待遇领取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 , 携本人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资格认证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村(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组织现场核实认证并采集待遇领取人员基本数据 , 包括现居住地、监护人、监护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 并按要求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审核表》(附件二) , 签字栏必须由本人签字或按手印 。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对资格认证工作进行监督、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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