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暂行办法》( 三 )


第三章 奖惩制度
第十四条 认证审核中发现确不符合领取条件或相关人员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冒领、骗取养老金的 , 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立即办理停发养老金和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 并由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负责稽核追回 , 全力维护基金安全 。情节严重 , 涉嫌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五条 实行资格认证举报奖励制度 。市、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应会同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做好城乡居保基金举报奖励工作 , 设立举报电话、邮箱(市级举报邮箱:csscxjbj@163.com ) , 受理对以下行为的举报:
1、参保人伪造、变造材料 , 虚构、隐瞒事实 , 违规享受城乡居保待遇的;
2、参保人死亡、被判刑入狱以及其他丧失养老金领取资格情形发生后 , 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或以其他形式骗取城乡居保待遇的;
3、其他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 造成城乡居保基金损失的行为 。
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接到举报事项要认真登记 , 对举报人信息要严格保密 , 举报情况统一由区、县(市)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 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时向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报告 。
举报人符合奖励条件的 , 按照《长沙市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办法》(长人社发[2012]59号)进行奖励 。
第十六条 各级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在资格认证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责 , 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认证手续 。对因失职、渎职和违纪违规造成城乡居保基金流失的 ,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涉嫌犯罪的 ,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 各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多渠道、多形式宣传城乡居保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 鼓励举报套取、冒领养老金的违法行为 , 引导全社会参与对资格认证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
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加强经办人员的培训管理 。建立待遇领取人员基础信息台账 , 实现基础信息动态管理 。
第十九条 各区县(市)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要将资格认证相关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确保人员、经费、设备设施、场地的落实到位 。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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