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后大学生欲强暴女同学,被宾馆老板制止,检方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8月30日,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一则起诉书,00后大学生欲强暴女同学,被宾馆老板制止,检方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
起诉书显示,阿某某,男,2001年出生,大学本科,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住西昌学院北校区男生宿舍 。
经查,2023年4月,西昌学院学生吉某某邀约同学阿某某、阿某甲、阿某乙一起喝酒、吃烧烤 。
次日凌晨2时许,阿某某将三人带至宾馆,开了位于宾馆三楼的两个房间 。阿某甲以为自己和阿某乙住一间房,于是默许了开房一事 。但当其来到三楼时,看见阿某某在房间里,便去了另外一间房 。
准备关门时,阿某某进入房间,并向阿某甲表达了要和她一起睡的意愿 。阿某甲拒绝后,去到房间厕所给阿某乙打电话求助,因阿某乙手机关机未打通 。
阿某甲从厕所出来后,阿某某已将灯全部关闭,并全身赤裸地站在阿某甲面前 。
阿某甲见状欲逃离房间,但被阿某某拉住胳膊摔在床上,欲与其发生性关系 。随后,阿某甲奋力反抗并大声呼救,阿某某骑坐在阿某甲腹部,殴打阿某甲脸部及头部,让其停止呼救 。
听到呼救声后,宾馆老板来到房间门口敲门询问情况,在其制止下,阿某某停止了暴力行为并打开房门,阿某甲乘机逃离房间 。
案发后,阿某某家属赔偿了阿某甲损失,获得对方谅解 。
检方认为,阿某某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阿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阿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阿某某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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