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肺炎疫情期间社保延缓降保稳政策解读( 二 )


受疫情影响 , 用人单位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申报补缴2019年度社保费不加收滞纳金 。之后申请补缴的 , 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
受疫情影响 ,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即个体参保人员) , 延期申报补缴201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是否加收滞纳金?
受疫情影响 , 个体参保人员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 , 可申请补缴2019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且不加收滞纳金 。之后不得补缴 。
受疫情影响 , 个体参保人员延期申报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怎么办?
受疫情影响 , 基本医疗保险已缴至2019年9月的个体参保人员 , 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 , 可申请补缴2019年10月起中断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且不加收滞纳金 。之后不得补缴 。
受疫情影响 , 用人单位在延长缴费期结束后 , 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 , 难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怎么办?
受疫情影响 , 面临生产经营困难的用人单位在延长缴费期结束后 , 难以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 , 可向社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缓缴 。缓缴时间不超过6个月 , 最长至2020年12月底 。缓缴期间参保职工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
如用人单位既延长缴费期又申请缓缴 , 则最迟在2020年7月底前缴纳2020年1-6月的社保费 , 申请缓缴后 , 最迟在2020年12月底缴纳2020年7-12月的社保费 。
【成都肺炎疫情期间社保延缓降保稳政策解读】受疫情影响 , 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的用人单位如何申请缓缴社保费?
受疫情影响 , 延长缴费期结束后生产经营仍面临困难 , 确实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 , 需申请缓缴社保费的 , 应据实填写《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可于2020年6月1日后 , 在市人社局门户网站或网上经办系统下载) , 附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信息或股东出资信息(可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打印) , 报参保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 经审核通过后 , 签订缓缴协议 , 予以缓缴社保费 。
支持用人单位防控疫情纾危解困 , 降低社保费率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一是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费率继续执行16%;二是在失业和工伤保险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执行至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 , 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 , 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 , 其中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费率分别按0.6%、0.4%执行;工伤保险费率在现行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规定基础上下调50% 。三是在下一个工伤浮动费率调整周期(2020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 按照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应当调整上浮的暂不上浮 。
2020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过渡比例是多少?
受疫情影响 ,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暂缓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过渡办法 , 2020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仍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社平工资)的50%执行 。在2019年社平工资公布前 , 暂使用2018年社平工资计算缴费基数下限 , 待2019年社平工资公布后再进行差额补收、结算 。疫情解除后 , 国家、省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有新的规定后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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