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会立案吗 职务侵占很难立案的原因

职务侵占是最为常见的舞弊行为之一,还存在行为亵渎职务廉洁性的一面 。通过数据分析,近年来,职务犯罪数量逐年递增,其社会不良影响不得不引起重视 。本文从解析职务侵占罪的不起诉决定书着手,探讨该罪中常见不起诉理由 。
01 职务侵占罪的概念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02 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才能构成 。本罪的主观方面未故意构成,且故意的内容具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目的 。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
我们曾经做过职务侵占罪的上海地区的大数据统计报告,高发群体主要为销售人员、业务人员、财务人员和仓库管理员 。另外由于职务侵占规程中往往需要多人配合 , 导致共同犯罪的占比较高 。
03 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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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职务侵占罪常见不起诉的理由
笔者在12309检察网上检索到2020年公开的20份职务侵占罪不起诉决定书,现将不起诉的理由分析如下:
酌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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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楼检二部刑不诉〔2020〕23号
基本案情:2003年1月至2005年4月,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利用自己担任原湖南**国家粮食储备库财务科出纳,负责管理单位资金的工作便利,多次挪用该单位资金用于个人及家庭开支使用 。2005年5月10日,原湖南**国家粮食储备库财务科即将对该单位资金和财务凭证进行核查、对账,王某某因无力还款 , 遂出逃至外地躲藏,直至2019年8月16日被抓获归案 。经审计,王某某挪用资金总额为180327.33元 。案发后,王某某已退还全部挪用资金 。
不起诉理由: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 但犯罪情节轻微 , 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退还违法所得等从轻处罚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
株天检公刑不诉〔2020〕9号
基本案情:2016年6月至2019年1月期间,**株洲**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广告分公司经理杨某甲(已起诉)、内勤吉某某(已不起诉)、业务员刘某甲、业务员李某某(未立案处理),**株洲**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经理杨某乙(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不签合同为客户发布广告、少签合同多发布广告、签合同广告费不入公司账等方式,将本单位广告收入非法占为己有 , 刘某甲合计侵占广告款13.524万元,分得4.024万元 。案发后,刘某甲到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投案自首,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 并将赃款4.074万元退缴至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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