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津贴”的发放范围和条件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 , 5月份应当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6-9月份应当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
计发方式
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6-9月可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 。
【莆田市高温津贴发放范围及条件】发放标准
5月份 , 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9月,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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