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政策性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 。
(二)购买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 。
(三)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部分余额,且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首付款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 号)第二十条:
职工和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 。职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能多次提取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 号)第二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部分余额不包含因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冻结、止付等原因锁定在账户中的余额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 号)第二十五条:
公积金中心经职工授权,通过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方式可查证职工提取业务申请信息的,无需职工提供相关材料;无法查证的,职工应对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承诺并由公积金中心记录承诺内容 。公积金中心发现存在虚假承诺的,应按违规提取行为相关规定处理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 号)第二十六条: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在公积金中心业务委托银行开设的Ⅰ类银行储蓄卡、职工身份证明材料及规定的业务证明材料 。职工配偶申请办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业务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明及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 号)第二十七条:
职工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业务,受托人是职工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原件、职工和受托人关系证明及委托书原件;受托人非职工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是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和经办人有效证明、职工身份证明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 号)第二十八条: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按以下要求提供业务证明材料 。
【四川商贷支付首付款提取省级公积金办理指南】(一)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提供购房款收据;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提供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买卖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及购房款票据 。所购住房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或住房贷(借)款合同 。
(二)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提供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按揭贷款发放凭证或住房贷(借)款合同 。
(三)购买政策性住房: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
(四)征收安置房: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协议、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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