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适用于四川省省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职工 。
办理指南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350号令)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 )8号)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 )8号)第六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 、 (二) 、(三)、(四) 、(五)、(六)款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 )8号)第八条:
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
职工及其配偶在公积金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所提住房公积金金额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近五年内已办理两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业务,或当前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产权的,不得再申请办理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购房提取业务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 )8号)第九条: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在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 2021 )8号)第十条:
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提取未纳入贷款额度计算的繳存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 2021 )8号)第十一条:
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 2021 )8号)第十五条:
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含现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所购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款发票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部分余额,且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首付款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 号)第十六条:
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可申请每月提取一次 。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 12 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申请提取 。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部分余额,且全款购房的不超过总购房款,按揭贷款购房的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住房买卖成交价)减去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
《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21﹞8 号)第十七条:
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频次及额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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