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指南


广州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指南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指南
参保人在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的 , 应先在妊娠满12周后至分娩前办理生育保险就医确认手续 , 再凭生育保险就医凭证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
【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待遇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 , 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 , 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医疗保险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 , 一是生育津贴 , 二是生育医疗待遇 。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 , 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 , 重返工作岗位 。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 , 包括男职工 , 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 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法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4、《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穗府办[2015]41号)
【办理对象】
1、企业
2、个人(须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规定: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 , 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 , 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 , 参保人可按规定继续享受广州市生育津贴待遇 。
参保人按照前款规定申报支付生育津贴的 , 应当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 , 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资料外 , 还需提交相关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或者用人单位的招录证明、用人单位未支付生育津贴的证明资料 。
【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参保人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的 , 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 ,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 , 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 , 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
2、参保人参加广州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未满1年的 , 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 , 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
3、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 , 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 , 停止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未支付产假工资的 , 参保人可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1年内 , 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
【办理程序】
1、正常申报:参保人生育、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 , 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
2、延期申报:参保人累计缴费满12个月之后的1年内 , 由所在用人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
注:省内统筹区转入人员应在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前 , 前往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缴费年限备案 。>>
【办理资料】
一、基本材料
1、《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盖单位公章)(示例样本)
2、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 具体包括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任意一种 。单位申办的提供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如符合《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 由参保人申办的 , 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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