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指南( 二 )


二、主要材料(有下列情形的 , 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顺产的: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证明(原件 , 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 需由计生部门出具)
2、难产(剖腹产、会阴Ⅲ度破裂);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生育多胞胎的: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死亡证明(原件 , 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材料(原件 , 需由计生部门出具)
(3)诊断证明(原件 , 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3、流产的:
(1)诊断证明(原件 , 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2)结婚证(原件)
4、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1)诊断证明(原件 , 需由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三、特殊情况证明材料(有下列情形的 , 需提交上述情形的对应主要材料外 , 还需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如参保人因生育而导致死亡的 , 还需提供:
(1)死亡医学证明原件(主要为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的死亡医学证明 , 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证明、我国驻境外使领馆出具的中文版死亡证明等)
2、如参保人生育前不满1年 , 缴费满1年后延期申报的 , 还需提供:
(1)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2)职工就业期间的工资支付证明(原件)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 需加盖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
【广州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指南】3、如参保人按照规定享受产假(含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 , 丧失单位依托的 , 还需提供:
(1)劳动合同或招录证明或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的证明(原件)
(3)用人单位未垫付生育津贴的证明(原件)
4、相关政策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备注:原件供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扫描存档使用 。
【联系方式】
020-12345
【受理部门、地点、时间】
【资料转递途径】
资料送到社保经办机构业务前台
【办理时限】
原则上即场办结(特殊情况或采取受理制)
【收费标准】
不收费
【表格下载】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盖单位公章)(示例样本)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就医凭证(就医确认) 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缴费年限备案 下载表格 《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盖单位公章)(示例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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