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标准和立案标准是什么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标准和立案标准是什么】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量刑标准和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
二、量刑标准
犯本条所规定之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1.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2.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具有本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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