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评议案件规则具体是什么】
1、合议庭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 , 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
2、合议庭成员、主审法官、审判长由庭长指定 。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自己担任审判长 。
3、合议庭成员必须共同参加对案件的审理,同时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及责任的认定,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等共同负责 。
4、合议庭评议案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 , 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
5、合议庭评议案件,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合议庭成员在评议中发表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院长、庭长可以列席 。院长、庭长对合议庭决议有异议 , 有建议合议庭复议案件的权力 。
6、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主审法官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 。审判长作为主审法官的,由审判长先发表意见 。合议庭组成人员都应发表自己明确的意见,不应当沉默或在表决中弃权 。
7、合议庭对各类案件进行审理和评议,除需提交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外,对其评议的案件有决定权,可迳行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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