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但是没有改变宅基地户主的名字怎么办】
第一,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 。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 。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 , 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 , 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对合同效力暂不表态,实际处理中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对此类案件进行处理时,亦应区分不同情况:第
一、按上述第三种情况处理的,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
二、按上述第四种情况处理的 , 如果系争房屋已经拆迁或者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应在扣除购房人的购房款后 , 充分考虑购房人重新购房的合理支出,由购房人与出卖人按比例取得补偿款,其分割比例一般可以考虑在7:3左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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