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市职工医保共济政策


陕西榆林市职工医保共济政策


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切实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陕西榆林市职工医保共济政策】第二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坚持统筹共济、保障基本、平稳过渡、政策连续的原则 , 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 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 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
第三条 我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包括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以下简称普通门诊统筹)、职工医保门诊慢特病费用统筹(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 。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的全体参保人员(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员) 。
第五条 市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医疗保障部门负责辖区内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的组织实施 ,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业务经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人社部门负责更新并提供机关事业单位、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数据;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医疗机构监管,促进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药品生产、流通环节监管 , 严厉打击倒卖药品等违法行为 。
第二章 个人账户计入
第六条 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的筹集通过调整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拨比例的办法筹集,具体计入办法如下:
(一)在职职工(包含达到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人员)个人账户计入标准为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
(二)退休人员(指已享受医保退休待遇的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划入额度为上一年度榆林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3%;企业及其他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划入额度为上一年度榆林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基本养老金的3% 。
上述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由市级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适时调整 。
第七条 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
(一)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及与疾病治疗和医疗康复相关的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
(二)推进落实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
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
第八条 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职工医保关系终止的,个人账户结余资金可由本人支取或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 , 个人账户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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