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规范统计行为,提高统计质量,有效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发挥统计在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统计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业务运行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统计管理和监督活动的总称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 。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 。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 。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 。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
第二章 机构职责和统计人员
第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明确承担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职责的部门,设置统计岗位,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保障统计工作经费 。
第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履行以下住房公积金统计职责:
(一)建立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制度,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全国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 。
(二)建立全国住房公积金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报表制度 。
(三)提出住房公积金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要求 。
(四)采集、审核、汇总、管理全国住房公积金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和预测,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 。
【住房公积金统计管理办法】(五)编制、公布全国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等统计资料 。
(六)推进现代化信息技术在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建立并管理全国住房公积金统计信息系统 。
(七)组织全国住房公积金统计业务培训 。
第八条 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履行以下住房公积金统计职责:
(一)执行全国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制度,落实住房公积金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要求,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 。
(二)采集、审核、汇总、报送、管理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统计资料,开展统计分析和预测,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 。
(三)编制、公布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等统计资料 。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统计业务培训 。
第九条 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以下住房公积金统计职责:
(一)执行全国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制度,组织实施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 。
(二)采集、汇总、报送住房公积金决策和管理机构设置、人员状况、政策规定、业务运行等统计资料 。
(三)编制、公布本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等统计资料 。
第十条 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提供人员和工作保障 。
第十一条 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是住房公积金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按照住房公积金统计数据质量控制要求,对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对统计工作负有审查、监督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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