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办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X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缴存业务办理申请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缴存单位可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或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厅)办理日常缴存业务 。
第四条 窗口办理
(一)单位可就近选择成都公积金中心任一服务网点提交业务申请材料或办理缴存业务,不受缴存所属机构限制 。
(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原则上应由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职工本人办理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
(三)缴存业务申请表格及申请材料复印件应按规定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授权印章 。缴存业务申请表格内容应填写规范、完整,填写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 。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无涂改 。
(四)申请材料审核通过的,服务窗口应予以现场办理,有需核查事项及本细则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审核未通过的,服务窗口应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 。
(五)单位为缴存职工办理相关缴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 。缴存职工为中国大陆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缴存职工为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缴存职工为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缴存职工为外籍人士,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第五条 网厅办理
单位可通过网厅直接办结的一般缴存业务,无需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
单位申请差异化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以下简称降比)、出具单位缴存情况证明及部分单位信息变更(含单位经办人变更)业务,需上传所需业务材料并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核 。业务办理时间从成都公积金中心开始受理时起算 。
第六条 单位和职工应按本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并按规定提供或上传真实、合法、准确、有效的证明材料或数据信息 。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或数据信息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暂停或终止单位网上业务办理资格,并按成都公积金中心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
第三章 账户设立、变更与注销
第七条 单位缴存登记
(一)新设立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1.《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
2.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同类型单位按以下要求提供:
( 1)行政机关:机关单位设立批准文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 2)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3)企业:营业执照;
(4)社会团体: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5)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6)基金会: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
( 7)其他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5.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印章使用授权书(使用单位公章的不需提供)
(二)一个单位设立一个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 。
(三)单位初次办理缴存登记时,单位缴存比例和个人缴存比例应一致,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
(四)新开办企业可通过“一窗通”服务平台,在企业设立登记同时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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