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受理、审批单位或个人提交的提取业务办理申请 。
第二章 提取申请和提取审核
第三条 职工按照《提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可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已开通的线上渠道(以下简称线上渠道)或线下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线下渠道)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成都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且经职工授权通过互联互通方式能够查证提取业务申请信息的,无需职工提供业务材料,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办结 。
(二)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通过互联互通方式不能查证提取业务申请信息(住房消费信息除外)的,职工能提供相应业务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有效性进行承诺的,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办结 。发现职工存在虚假、隐瞒等违规提取行为的,按照成都公积金中心不良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通过互联互通方式不能查证住房消费信息的,职工应提供相应业务材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预收件登记,核实材料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因向民政、住建、税务等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有关信息的,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
(三)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告知职工 。
职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及时告知职工:
1.提取原因不符合《提取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的;2.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或全部缴存余额被依法冻结的;
3.纳入违规提取不良行为登记且未解除的,预收件登记未解除的;
4.无房屋所有权且不是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5.以赠与、继承等方式无偿取得住房所有权的;
6.以购买写字楼、商住楼、办公、商铺、车库等非住宅的名义申请办理提取的;
7.职工及其配偶之间发生再交易住房买卖的 。
第四条 职工可在成都公积金中心任一服务网点办理提取业务,不受职工缴存所在地限制 。
第五条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应核对并确认《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承诺书》 。职工及其配偶在本中心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应签署所提住房公积金金额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声明 。
第六条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申请材料应符合以下基本规定:
(一)有效期内;
(二)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记载内容前后一致;
(四)曾有系统登记的,相关内容与系统留存信息一致;
(五)通过互联互通方式查询验证的,相关内容与查询结果一致 。
第七条 托管户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个人信息与中心系统登记信息相符的,可不提供《成都住房公积金托管转移通知书》﹔不相符的,应先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
第八条 申请材料属于业务表格、合同(协议)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业务证明材料的,应印章齐全且不得存在项目空白,有涂改处的,应加盖相关部门业务印章 。
第九条 申请材料无法准确判别真伪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申请材料类别,按以下要求作对应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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