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二 )


(一)与公安部门核查个人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和出境定居信息;
(二)与住建部门核查不动产权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摘要信息、房屋买卖信息和住房大修信息;
(三)与民政部门核查职工婚姻关系,最低生活保障领取情况;
(四)与贷款发放银行核实贷款发放、归还情况;
( 五)通过银政通平台核实贷款发放、归还情况;
(六)与人民银行核实个人征信信息;
(七)与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核实房屋征收安置信息;
(八)与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部门核实住房建造、翻建批准信息和规划信息;
(九)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实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和离退休信息;
(十)按照"跨省通办”等方式,与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涉及非本地购房信息;
(十一)与社保部门、就诊医院和单位核实重大疾病信息;
(十二)采用函件形式商请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异地公积金中心协助核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 。
第十条 办理提取业务时,提取资金应划转至职工本人账户 。办理死亡提取业务时,提取资金应划转至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账户 。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可用于提取的余额,不包含因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司法部门冻结、职工个人未办结公积金业务等原因锁定在账户中的余额 。
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锁定在账户中的余额,自公积金贷款受理之日起至贷款发放前,不得申请提取;在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至贷款结清前,仅能用于该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还贷提取 。
第三章 业务办理
第十二条 职工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一)身份证明: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籍人士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
(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无房屋所有权,但属于房屋所有权人配偶的职工申请办理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业务的,或已婚职工申请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中无配偶身份证信息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明 。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签约卡(联名卡),无签约卡(联名卡)的职工应提供成都公积金中心归集合作银行开设的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归集合作银行可通过对外公开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合作银行列表》查询 。
第十三条 线上渠道提取业务由职工本人申请,不得代办 。线下渠道提取业务除租房提取业务、购买再交易住房提取业务外,其他类提取业务可由职工本人委托配偶、直系血亲、单位经办人、他人代办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租住住房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提供的,租房提取业务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办 。
第十四条 职工委托他人(受托人)办理提取业务,可通过手机APP办理委托登记或现场提供《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委托代办书》 。受托人代办提取业务时,还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一)受托人是职工配偶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证明材料;
(二)受托人是职工直系血亲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直系血亲关系证明 。直系血亲关系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
(三)受托人非职工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职工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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