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成都公积金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


试行 成都公积金按月提取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


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试行)
一、适用对象
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并按月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以下简称按月提取还贷)
二、实现方式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与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按月提取协议或协议),通过直冲本息或定额提取的方式实现按月提取还贷 。
(一)直冲本息方式
直冲本息适用于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不含资阳民生村镇银行)
直冲本息是指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将当期应偿还的公积金贷款本息从缴存职工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当月可用金额中予以抵扣,可用金额不足以抵扣的差额部分再从借款人办理贷款时约定的委托扣款账户(以下简称个贷还款账户)中补扣 。
(二)定额提取方式
定额提取适用于其他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限资阳民生村镇银行)、其他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含公转商贴息贷款) 。
定额提取是指成都公积金中心按月将协议约定的每月提取金额(以下简称约定提取金额)从缴存职工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开立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当月可用金额中提取到协议约定的本人银行账户(以下简称提取收款账户):
1.提取收款账户
偿还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商业贷款的:持有个贷还款账户的缴存职工,提取资金划转至个贷还款账户﹔其他缴存职工,提取资金划转至本人住房公积金签约卡,无住房公积金签约卡的,提取资金划转至本人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开设的正常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
偿还成都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限资阳民生村镇银行)其他公积金中心公积金贷款、非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商业贷款的:提取资金划转至本人住房公积金签约卡,无住房公积金签约卡的,提取资金划转至本人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开设的正常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
成都公积金中心合作银行可通过对外公开的《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合作银行列表》查询 。
2.约定提取金额
缴存职工同意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互联互通方式获取的贷款总额、贷款期数、还款方式、贷款开始日期、贷款结束日期、剩余贷款本息和商贷基础利率等信息(不考虑利率调整、利率差等因素),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业务系统测算剩余贷款本息金额﹐并确定约定提取金额 。缴存职工对约定提取金额有异议的,需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线下办理 。
三、申请条件
缴存职工同时符合下述条件时,可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一)在偿还贷款期间,且贷款尚未结清,缴存职工是贷款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的配偶 。
(二)不存在提取未办结、预收件登记、司法冻结未解除等情形,未被纳入公积金中心不良行为登记 。
(三)同一缴存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无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同一套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提取除外 。
(四)没有尚在履行过程中的《成都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协议》《成都住房公积金定额委托提取协议》(以下统称“按年委托提取协议”)或按月提取协议 。
(五)符合《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实施细则》等其他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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