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防范公积金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等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原则上用于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并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所购住房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 。
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类型分为:
(一)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且尚未出售的住房 。
(二)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或办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已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且尚未出售的住房 。
(三)再交易房:已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当地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登记的住房 。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在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本市个人自愿缴存者),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
第五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 18 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5 周岁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含正、副高级)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 60 周岁,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为依据 。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
(三)按下列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2.公积金贷款申请当月与最近缴至月份的间隔原则上不超过 2 个月;
3.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以下情况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1)职工变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变更前后缴存时间连续;
(2)单位补缴了住房公积金,补缴部分对应时间与正常缴存时间连续;
(3)退役军人将部队住房公积金转入补缴至公积金中心,并继续缴存,转入前后缴存时间连续 。
(四)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含公转商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
(五)具有经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 。
(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30%,且首付款金额加上贷款金额应等于住房交易价格 。
(七)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
(八)能够提供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
(九)成都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其他买受人及其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
共同申请人原则上应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的所有申请条件,以下情况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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