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五 )


第二十九条 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处分,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
在保证期间,保证人应接受贷款银行或成都公积金中心对其经营情况、财务状态等的监督检查 。
第三十条 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应还贷款本息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三十一条 贷款申请资料
(一)借款申请人应提供下列申请资料: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
2.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离婚的生效文书等 。
3.购房证明:
(1)购买期房、现房的,提供经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附件或补充协议 。
(2)购买再交易房的,提供经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
4.首付款证明:
(1)购买期房、现房的,提供首付款收据,刷卡POS单或现金收款单等 。
(2)购买再交易房的,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银行转账凭据、银行现金缴款单、首付款收据、资金监管凭证等 。
5.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资料:
(1)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以及异地中心缴存职工,提供缴存使用证明、附有记账日期的缴存提取明细 。
(2)需对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述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已满6个月进行认定的,应提供下述资料:
①职工变更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中心的,应提供原缴存中心出具的缴存提取明细 。
②单位补缴前期未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社保参保缴费资料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况说明 。
③退役军人将部队住房公积金转入补缴至公积金中心的,应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转业证或退役证、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明细等资料 。
( 3)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以及异地中心的缴存提取相关资料,如借款申请人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通过住房公积金共享平台等渠道查询,且能获取查询结果的,可不需要自行提供 。
6.收入相关资料:详见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部分应按贷款银行要求提供收入相关资料 。
7.委托扣款账户:符合贷款银行扣划要求的借款申请人(不含共同申请人)个人借记卡Ⅰ类卡 。
8.成都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
( 二)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除借款申请人提供以上资料外,售房人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过户前的产权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摘要 。
2.售房人身份证明 。
3.收款账户:符合贷款银行要求的售房人个人借记卡Ⅰ类卡 。
4.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
第三十二条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一)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在成都公积金中
心或贷款银行的贷款受理网点填写书面申请,按要求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并配合贷款调查和审查 。
购买再交易房的,售房人应到场提供相关资料 。
(二)贷款受理网点对贷款申请及申请资料进行受理、调查、初审,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
(三)成都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查、审批,通过审批的,将审批结果通知贷款银行 。
(四)贷款银行根据审批结论,与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如有)办理合同签署及其他相关手续 。
购买期房、现房的,购房合同应已备案,抵押登记相关资料应已收妥 。根据项目合作约定需办妥抵押权预告登记或存入保证金的,应已落实 。
购买再交易房的,借款人及售房人应在接到过户通知后,方可办理住房过户手续,将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交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银行领取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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