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三 )


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一)缴存职工的贷款额度=∑(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对应的存储月份数×存贷系数)每位缴存职工的贷款额度,以月度为单位分段计算,每月缴存的公积金分别对应一个贷款额度 。
1.“每月缴存的公积金”的取值方式:
如缴存职工未提取过公积金的,则按照其每月实际缴存的公积金金额取值 。如缴存职工提取过公积金的,则按照缴存资金后进先出原则,从其提取时点往前逐笔抵扣,按照当月抵扣后的金额取值,直至扣完对应提取金额,扣除资金部分不再纳入贷款额度计算 。
2.“对应的存储月份数”的取值方式:缴存职工最近一次缴存入账对应的存储月份数为 1,自 1 开始往前依序倒推的自然月,对应的存储月份数分别是 2、3、 4…… 。
3.“存贷系数”的取值方式:
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流动性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公布 。
(二)缴存职工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6 个月(含)以上,其在建制单位缴存前参与了灵活就业缴存且合并接续缴存时间不少于 12 个月的,按建制单位缴存、灵活就业缴存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再加总;合并接续缴存时间少于 12 个月的,只按建制单位缴存计算贷款额度 。
(三)将每笔贷款所有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相加后,即可得出该笔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 。
第十八条 首付款比例及住房价值认定
(一)首付款比例是指首付款金额占所购住房价值的比例 。
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3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40% 。
(二)所购住房价值的认定
1.所购住房是期房、现房的,住房价值以经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为准;成品住房的装修价款经住建部门确认的,可一并纳入并计算贷款额度 。
2.所购住房是再交易房的,住房价值按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住建部门公布的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三者中的最低值认定并计算贷款额度 。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是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并经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 。借款申请人可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中,自行选择评估机构 。
第十九条 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的 50% 。
(一)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
(二)月收入的认定 。
1.单位缴存职工的月收入,原则上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 。
(1)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与申报的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代缴关系说明等资料佐证 。
(2)存在异常调整缴存基数、所在单位被纳入风险缴存单位管理等情况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职工提供银行收入流水、社保参保缴费资料、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代扣代缴税凭证等资料进一步核实,确定月收入 。
2.个人自愿缴存者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依据 。缴存基数在个税起征点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最近不少于 6 个月的银行收入流水、社保参保缴费资料等佐证 。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按孰低值认定月收入 。
3.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月收入,提供最近不少于 12 个月的社保参保缴费资料或所得税完税证明、代扣代缴税凭证,并签署收入承诺书,月收入原则上按孰低值认定 。对收入认定提出异议的,可提供银行收入流水和租赁合同、合伙协议、股权分红、进/销货单据、经营账户银行流水等收入能力佐证资料,经认定后可重新确定其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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