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六 )


(四)初次汇缴时间与单位登记(批准)成立时间不一致的,单位应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从规定的时间开始补缴住房公积金 。
第十八条﹐单位委托扣款签(解)约
(一)单位办理汇缴登记、补缴登记后,可通过支票、现金、网银、电汇等方式进行缴款,也可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授权协议》,委托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协议约定从单位指定的账户扣款缴存住房公积金 。
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单位委托扣款指定账户与其归集银行是否为同一行别选择签约类型:属于同一行别的应办理同行签约,不属于同一行别的办理跨行签约 。办理跨行签约的,单位还需到其指定扣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完成付款行相关协议签订或授权确认 。
单位办理委托扣款签约需提供下列资料:
1 .《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授权协议》;
2.委托扣款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材料:包括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印鉴卡复印件,或该账户转账回单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银行出具的账户信息表等可以核实该账户名称、开户行、账号的材料;
3.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
(二)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能在《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授权协议》签名或签章的,委托单位须同时提供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
(三)委托单位名称与委托扣款指定账户的单位名称不符的,委托单位须同时提供《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授权书》 。
(四)单位指定扣款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成都公积金中心解除原《住房公积金委托扣款授权协议》,并重新签订新的协议 。解除跨行委托扣款协议的,单位还需到其指定扣款账户的开户银行完成付款行相关协议解除 。
单位解除委托扣款协议需提供下列资料:
1.《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委托扣款解约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
第十九条 暂收登记
(一)未开通财政单位功能的单位需使用暂收款缴款,应先通过暂收登记办理暂收户资金入账手续 。单位可同时办理多笔暂收登记进行暂收款缴款 。
( 二)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暂收登记:
1.《成都住房公积金暂收缴款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
第二十条 撤销缴款登记
(一)单位办理汇缴登记、补缴登记、暂收登记后,在业务登记有效期内尚未完成缴款入账的,可撤销缴款登记(缴款方式为委托扣款的,银行未反馈扣款失败前不能撤销) 。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缴款登记撤销:
1.《成都住房公积金撤销缴款登记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
(二)银行反馈委托扣款失败时,该笔缴款登记自动撤销 。第二十一条缓缴和降比
(一)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者低于规定比例(按1%~4%)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提供下列资料申请办理缓缴或降比:
1.《成都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或工会决议(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由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签字确认);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
( 二)单位不可同时申请缓缴和降比 。单位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形成决议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后,向成都公积金中心提交缓缴或降比的申请 。决议过程应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单位应配合成都公积金中心调查了解决议的真实情况、公示情况和职工知晓情况等 。单位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成都公积金中心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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