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七 )


(三)申请降比的单位,可在1%~4%的范围内选择缴存比例且缴存比例应为1%的正整数倍 。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经批准降比的,应恢复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
(四)缓缴和降比的期限每次不得超过两年( 24个自然月) 。审批通过后,缓缴或降比从单位提交申请当月开始生效,提交申请当月已汇缴的,从次月生效 。期满需继续缓缴或者降比的,单位应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 。申请降比的单位,应于降比期满的当月完成降比期间所有未缴月份的公积金汇缴 。
(五)缓缴期间,单位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 。如有职工离退休、解除劳动关系、死亡等情况发生,单位应及时为职工补缴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可办理转移、销户支取等手续 。
(六)缓缴期结束,单位应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并制定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补缴计划,在恢复缴存的同时按计划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破产清算时应补缴缓缴期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补部分应作为对职工的欠费列入破产清偿序列 。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改制时应补缴缓缴期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单位应补部分应作为对职工的欠费列入改制成本,明确补缴主体 。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分立时应补缴缓缴期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如暂时无力补缴,新成立的单位应承担各自接收职工的补缴责任 。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合并时应补缴缓缴期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如暂时无力补缴,存续的单位应承担各自接收职工的补缴责任 。
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注销、解散、吊销执照和撤销时应补缴缓缴期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 。
(七)缓缴或者降比期间,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提前终止缓缴或者降比 。需提供下列资料:
1 .《成都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恢复缴存申请表》;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
第二十二条 单位封存和启封
(一)单位存在以下情形时,成都公积金中心可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对单位缴存账户进行封存 。单位封存时,所有缴存状态正常的职工账户同时封存 。单位封存期间,单位不能通过网厅办理公积金业务,仅能进行相关业务查询 。
1.单位办理缴存登记后6个月以上未发生公积金汇缴且未办理缓缴;
2.单位6个月以上未发生公积金汇缴、无正常缴存职工且未办理缓缴;
3.单位12个月以上未发生公积金汇缴且未办理缓缴 。
(二)封存单位需恢复公积金缴存时,应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单位启封:
1.《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状态变更(启封)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
第二十三条 单位申请出具单位缴存情况证明
(一)已在成都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因拟上市、融资等原因,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出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需提供下列资料:
1 .《成都住房公积金单位出具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申请表》;
2.单位申请出具缴存证明截止时间当月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含参保人数和缴费月份),需加盖社保部门印章;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
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上述申请材料外,需补充出具以下材料:
1.单位成立初期因无在职职工等原因,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公积金首次汇缴时间和成立时间不一致的,单位需提供情况说明及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
2.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职工,并约定由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用工单位需提供情况说明、劳务派遣协议复印件、劳务派遣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包括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房公积金账号,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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