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四 )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申请表》;
2.开户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
(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比例+职工本人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 。缴存基数及比例应符合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标准范围.职工月缴存额以元为单位进行计算,元以下应见角进元 。
(三)一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职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
(四)单位到服务窗口为下列在职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时,除提供正常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所需材料外,还应补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
1.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在职职工
( 1)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的职工,应提供情况说明、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及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
(2)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职工,应提供情况说明、职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佐证材料及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
( 3)身份证年龄与档案年龄不一致,身份证年龄已到退休年龄,档案年龄未到退休年龄,且没有领取养老保险的职工,应提供情况说明、职工工作档案证明及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
2.同时在两个单位工作的在职职工,应提供职工与两个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及养老保险参保证明 。
(五)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码、缴存基数、手机号码等 。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封存和启封
(一)职工与单位临时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在停发工资当月为职工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 。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封存手续: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状态变更(封存)申请表》;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
(二)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和职工应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原封存的职工个人账户,单位应予以启封 。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启封手续: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状态变更(启封)申请表》;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
(三)启封时间应为单位缴至月份次月,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应符合政策规定 。
(四)单位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在两个单位工作”的在职职工办理启封手续时,应参照个人账户设立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服务窗口办理 。
第十三条个人账户托管
(一)职工工作调动或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无住房公积金接收单位的,原单位应自职工工作调动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30日内提供下列资料办理个人账户托管手续: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托管申请表》;
2.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3.托管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
(二)个人信息及单位信息有误的,应予以更正后办理;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缴存至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当月,方可准予转入托管户 。
第十四条 缴存基数调整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工资情况,及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
(二)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在规定的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单位与职工可协商确定缴存基数 。单位应广泛征求职工对于协商方式确定缴存基数的意见,确保职工知悉相关内容,并给予职工提出异议的合理期限 。在此基础上,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或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决议过程需符合相关规定,决议内容应按要求在单位进行内部公示 。同时应经每名需协商确定缴存基数的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同意后,按照协商确定的基数为职工缴存 。单位应做好相关材料的留存保管 。未与职工协商达成一致的,单位应按照政策规定确定职工缴存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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