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九 )


(3)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
(二)异地转出
成都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接收异地公积金中心传递的职工异地转出申请并进行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将职工个人账户资金转移至异地公积金中心 。异地转出业务审核条件如下:
1.在成都公积金中心无正处于受理过程中的或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2.个人缴存账户已封存,且封存时间满半年;
3.个人缴存账户或账户余额未被依法冻结;
4.职工未纳入骗提套取不良行为登记 。
第二十六条 个人信息变更
(一)职工个人姓名、证件号码登记错误的,单位经办人及职工本人应同时到服务窗口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需提供下列资料: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2.单位出具的变更说明;
3.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
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未人提供下列资将僮蔽蓼罄告苦詈温餐尖 。信息变更: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2.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
(三)职工身份证号码升位及联系电话、个人邮箱等信息变更的,可由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
2.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
(四)已签约银行卡的职工办理个人信息变更,应由职工本人办理签约卡解约后,再按规定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
(五)托管户职工信息有误的,需职工本人办理信息变更,不得代办 。应提供托管凭证原件( 2012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再提供)、并由原转出单位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或凭单位劳动关系证明文件办理更正,证明材料应有职工正确的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 。托管凭证遗失的,应由原转出单位出具凭证遗失证明 。
第二十七条 个人客户号合并
(一)职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的个人客户号时,由单位或职工提供下列资料到服务窗口办理个人客户号合并手续: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客户号合并申请》;
2.职工所在各缴存关系单位填写的《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客户号合并证明》各一份;
3.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
4.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 。
(二)托管户职工应同时提供托管凭证原件(2012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需提供) 。托管凭证遗失的,应由原转出单位出具凭证遗失证明 。
第二十八条 零余额销户
(一))单位提供下列资料办理零余额销户:
1.《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状态变更(零余额销户)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
(二)零余额销户仅适用于个人账户无余额,且计息积数为零的职工个人缴存账户销户 。
第二十九条签约卡管理
(一)职工已在归集合作银行开设Ⅰ类结算账户的,可提供本人身份证及储蓄卡,在归集合作银行直接将该账户与公积金账户进行关联,视为住房公积金签约卡,用于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
(二)职工本人也可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手机App等渠道,自助办理住房公积金签约卡相关业务 。
(三)职工到服务窗口办理签约卡相关业务时,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及签约卡,不得代办 。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 实施细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
【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 。原有业务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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