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net流量费什么意思

【案情回放】
原告曾某长期在重庆市某区使用被告某移动通信北京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北京公司)提供的手机卡上网服务 , 并在该区缴纳该手机号码话费 。曾某使用移动北京公司提供的上网服务资费为每月15元功能费,不限流量使用上网服务 。2014年4月,曾某在移动北京公司官方网站查询得知该公司在2014年4月扣除了曾某cmnet上网费用32.47元 。曾某使用的上网套餐为特殊流量套餐,默认没有cmnet上网功能,其也没有申请开通过cmnet上网服务 。对此曾某多次与移动北京公司沟通,但该公司拒绝与曾某协商并拒绝任何赔偿 。曾某向重庆市某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移动北京公司返还其上网费32.47元的二倍即64.94元,同时要求移动北京公司以书面形式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其交通费、误工费2000元 。
移动北京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基于移动通信的特点,移动号码的服务及通信信号遍及全球,合同履行地无法确定 。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 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到北京审理 。
一审法院查明 , 曾某是在2006年时在重庆市外购买该电话卡,没有进行实名登记,购买该电话卡后曾某在北京、辽宁、重庆等地使用,缴纳服务资费不受地域限制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因移动通信接入点的不确定特点,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不能确定 。本案诉讼应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 。遂裁定本案移送被告住所地法院审理 。
曾某对该裁定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对本案案由的确定和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存在较大争议 , 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 , 曾某遂申请撤回对移动北京公司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曾某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由于曾某已撤回起诉,该案管辖权异议已无审查必要 。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准许曾某撤回起诉 。
【不同观点】
本案审查过程中存在以下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 , 原告在上诉中对一审法院订立的案由并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对合同之诉的选择并无异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原告举示的手机缴费证明及使用地点为重庆的手机通话详单不足以证明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加之移动通信接入点不确定性的特征 , 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不能确定,应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
第二种观点认为,若将本案定为合同之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 , 应以当事人争议标的即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的种类来确定合同履行地 。本案中原告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系被告提供网络服务的义务 , 应适用该条中“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 。被告作为履行义务一方,其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一审法院辖区 , 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并未明确选择案由,一审法院代替当事人进行的案由选择侵害了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赔偿其消费金额的两倍,依据的是修改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规定 , 故本案应定为侵权之诉为宜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该案的管辖地应包括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运营商通信设备所在地 。结合原告举示的缴费及居住证明,可认定原告经常居住地重庆市某区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