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关系怎样解除的 事实收养关系无效】
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
(2)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事实 。
(3)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
(4)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 。对此,中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 , 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 。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 。
1、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成年的被收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
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
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双方就解除收养关系达成合意;
第二,双方均须为完全行为能力人;
第三,在夫妻共同决定形成的收养关系解除时 , 仍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 。
2、不能达成协议的 , 可诉请人民法院解决 。
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时 , 人民法院应依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加以调解 , 调解不成的判决解除 。
解除事实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1、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
2、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3、由养父母抚养成人的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
4、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
5、对于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
6、对于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般不予补偿其支出的生活费与教育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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