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择优资助实施办法( 二 )


(二)评审程序
1.申报项目由所在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和初审,报请同级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 , 推荐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建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和实地考察,初步拟定择优资助的高层次人才和项目名单,报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无异议的,正式发文公布 。
(三)资金拨付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公布文件 , 及时将资助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账户 。
四、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切实做好资金保障工作,足额编列资金预算 。市财政负担市级、栖霞市、长岛综合试验区所需全部高层次人才创业择优资助资金 , 负担其他区市所需资助资金的 70%,剩余 30% 由所在区市予以资助 。市和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做好资金预算工作 。市级所需资助资金 , 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列入市级预算,经批复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通过授权支付方式拨付相关单位 。市财政负担的 70%资助资金拨付到位后,项目所在区市应尽快将另外 30%资助资金拨付到位 。资金发放情况纳入全市人才工作考核,对未按要求足额或及时拨付资助资金的 , 暂停该区市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择优资助申报工作,视情节轻重在考核中扣减相应分值 , 并启动干部“执行力”专项考察,考察情况纳入干部“执行力”档案 。
五、管理与监督
申报人和申报单位应如实填报信息,据实提报有关证明材料 。资助资金主要支持高层次人才创业,应用于项目单位正常的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活动,不得用于个人支出和挪作他用 。项目资助满一年的,应进行资金使用和绩效评估 。同时,要加强资金监管,对弄虚作假、冒领或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资助资金,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同时纳入失信人名单, 5 年内取消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资格,且不得申报我市市级人才工程项目 。
【试行 烟台市高层次人才创业项目择优资助实施办法】本办法有效期与《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烟人组发〔2020〕4 号)文件保持一致 。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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