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
![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http://pic.yunnanlong.com/231106/19555250I-0.jpg)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 , 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 , 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
推荐阅读
- 房屋买卖合同由代理人签字是否有效
- 房屋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何 房屋阴阳合同的法律效力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否可以进行调解
- 合同解除后,付款条款是否还有效
- 发生合同中的法定解除权的原因是什么
- 合同甲方是否必须要签字
- 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的效力如何
- 子女未履行赡养义务能不能继承遗产
-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怎么算
- 欠钱合同纠纷怎么确定管辖法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