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

【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

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不安抗辩权为双务合同的效力表现,其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并且该两项债务存在对价关系 。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不安抗辩权制度保护先给付义务人是有条件的,只有在后给付义务人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危及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实现时 , 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所谓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其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况 。履行能力明显降低 , 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即已经存在,先给付义务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缔约,法律则无必要对其进行特别保护;若不知此情,则可以通过合同无效等制度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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