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跨省异地安置、异地长期居住、常驻异地工作备案人员、异地急诊抢救人员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的,不降低报销比例,按省直相关待遇政策直接结算 。
3.跨省异地转诊人员 。指经转诊医疗机构检查会诊后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病症或因转诊医疗机构技术水平和医疗条件所限,确需转往省外就医的省直参保人员 。异地转诊人员异地就医费用结算个人先自付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的5%,再按省直相关待遇政策直接结算 。
4.跨省自行外出就医人员 。非急诊急救和未办理异地转诊手续自行外出跨省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办理临时就医备案后 , 个人先自付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的20%,再按省直相关待遇政策直接结算 。
5.支持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以在备案地和参保地双向享受医保待遇 。跨省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确需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以在参保地享受医保结算服务 。其中参保人员以“户口簿首页”、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长期居住认定材料、居住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长期备案的,不降低报销比例 , 按省直相关待遇政策直接结算;参保人员以承诺方式办理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在参保地办理出院手续前无法补齐相关备案材料的,个人先自付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的20% , 再按省直相关待遇政策直接结算 。
6.参保人员在外省因突发急症、危症等疾病住院治疗的,经救治医院认定符合急诊急救的参保患者 , 参保地视同已备案,不降低报销比例 , 参保人员按省直相关待遇政策直接结算相关住院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在异地门诊就医因急诊急救治疗无效死亡的,最后一次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全额垫付,返回参保地持门诊票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盖章)、处方等相关资料,按省直医保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手工结算报销,不设起付线 。
7.生育医疗费用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按照国家局整体部署要求逐步推进,未能直接结算报销的原渠道返回参保地按照省直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手工结算报销 。
8.参保人员在异地因外伤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主诉无第三方责任人,由参保人填写《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见附件5),定点医疗机构可结合接诊及参保人员病情等实际情况,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
9.参保人员在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期间确因病情需要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治疗或到定点药店购药的,需提供《住院期间外院检查治疗或定点药店购药单》(见附件6),加盖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章,相关费用纳入本次住院费用异地直接结算 。
10.参保人员备案后,因故无法直接结算的,需返回参保地手工结算报销的,在办理出院手续后三个月内凭有效票据及相关材料到省直医保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报销 。确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提交报销资料的,提供情况说明后,可适当延长提交期限,但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
(二)门诊政策
1.普通门诊 。省直参保人员使用个人账户在省内、跨省联网的定点医药机构门诊就医、购药,无需备案即可直接结算 。
2.门诊慢特病 。执行就医地报销目录,参保地政策 。省直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信息审核通过后,在开通门诊慢特病联网直接结算的定点医药机构可直接结算 。省内异地门诊慢特病所有省直确定的病种无需备案直接结算;跨省异地门诊慢特病需办理跨省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在国家开通的病种范围内可直接结算 。
3.谈判药品门诊结算政策 。参保患者在省内异地使用按“三定”管理的谈判药品,按照参保地政策 , 在指定的定点医药机构直接结算,无需备案 。跨省异地就医暂不支持直接结算 , 按原渠道返回参保地手工结算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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