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解读 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政策( 三 )


1.“每月缴存的公积金”的取值方式:
如灵活就业缴存人未提取过公积金的,则按照其每月实际缴存的公积金金额取值 。如灵活就业缴存人提取过公积金的,则按照缴存资金后进先出原则,从其提取时点往前逐笔抵扣,按照当月抵扣后的金额取值,直至扣完对应提取金额,扣除资金部分不再纳入贷款额度计算 。
2.“对应的存储月份数”的取值方式:
灵活就业缴存人申请贷款当月对应的存储月份数为1,自1开始往前依序倒推的自然月,对应的存储月份数分别是 2、3、 4…… 。
3.“存贷系数”的取值方式: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流动性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公布 。
(二)申请贷款前,在建制单位缴存、灵活就业缴存发生过转换,合并接续缴存时间不少于 12个月的,则按建制单位缴存、灵活就业缴存分别计算贷款额度再加总 。
个人自愿缴存者、退役军人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合并接续缴存时间不少于 12个月的,贷款额度分别计算再加总 。
非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转为灵活就业缴存人的,计算贷款额度的资金存储时间从公积金资金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入账之日起计算 。
(三)将每笔贷款所有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相加后,即可得出该笔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 。
第十九条 首付款比例及住房价值认定
(一)首付款比例是指首付款金额占所购住房价值的比例 。
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40% 。
(二)所购住房价值的认定
1.所购住房是期房、现房的,住房价值以经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为准;成品住房的装修价款经住建部门确认的,可一并纳入并计算贷款额度 。
2.所购住房是再交易房的,住房价值按住建部门确认的网签备案合同价款、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住建部门公布的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三者中的最低值认定并计算贷款额度 。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是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并经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 。借款申请人可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中,自行选择评估机构 。
第二十条 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的 50% 。
(一)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的月收入,根据收入流水、完税凭证、社会保险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等综合认定 。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下列逾期情形的,最低首付款比例应相应提高 。同时存在几种逾期情形的,按最严重的情况执行 。
(一)近两年内连续逾期 3-5 期,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30%;
(二)近两年内累计逾期 6-7 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10%;
(三)近两年内累计逾期 8-9 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20%;
(四)近两年内累计逾期 10-11 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30%;
(五)近五年内连续逾期 3 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10%;
(六)近五年内连续逾期 4-5 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20%;
(七)近五年内连续逾期 6 期(含)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30%;
(八)近五年内累计逾期 9-11 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10%;
(九)近五年内累计逾期 12-17 次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20%;
(十)近五年内累计逾期 18 次(含)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 30% 。
第二十二条 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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