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解读 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政策


附解读 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公积金贷款政策


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回收、担保、贷后等管理工作 。
第三条 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上修建的,并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所购住房土地用途应为住宅用地 。
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类型分为:
(一)期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且尚未出售的住房 。
(二)现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完成商品房现售备案或办妥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已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建立项目合作关系,且尚未出售的住房 。
(三)再交易房:已取得房屋产权权属证书,具有完全处置权利且可在当地住建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买卖过户及抵押登记的住房 。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制单位缴存职工,是指由单位为其在公积金中心开户,并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个人自愿缴存者,是指原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18〕7号)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人 。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成都公积金中心灵活就业缴存人购买本市自住住房时,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
第六条 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年龄在 18 周岁(含)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即男性未满 60 周岁、女性未满 55 周岁;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不少于 12 个月;
(四)无公积金贷款余额(含公转商贴息贷款等其他形式的公积金贷款余额);
(五)具有经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
(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 30%,且首付款金额加上贷款金额应等于住房交易价格;
(七)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八)所购住房符合本市不动产登记部门抵押登记办理要求;
(九)能够提供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十)成都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借款申请人的配偶、其他买受人及其配偶应作为共同申请人,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并承担偿还贷款的连带责任 。
共同申请人原则上应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的所有申请条件,以下情况可除外:
(一)共同申请人未缴存或未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项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共同申请人已满法定退休年龄,但未满 65 周岁;
(三)配偶不是住房买受人,但夫妻作出了共同承担债务的声明 。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支持灵活就业缴存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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