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直公积金缴存办理指南(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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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一)缴存比例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建金管[2005]5号文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使用率的意见》(陕政发[2009]16号文)的有关规定,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比例,最低各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最高各为12%;单位和个人具体缴存比例,由缴存单位在规定缴存比例范围内确定 。缴存期间单位需要变更单位及个人缴存比例,只要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只需提交变更缴存比例报告备案即可 。
(二)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即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现有政策规定,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所在设区城市政府规定的在职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最高不超过职工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 。每年6月,省中心会在服务网站公布当年缴存基数核定的最高和最低限额 。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 。单位每月根据本单位工作人员增减情况,在四楼服务大厅柜台办理缴存人员增减变动后,打印当月住房公积金汇缴单,按照汇缴单核定的月缴存额,代扣职工个人缴存额,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于每月发薪日起5日内或按与省中心约定的日期统一转账缴存至省中心指定的银行归集专户 。单位依据住房公积金汇缴单和银行转账凭证进行会计账务处理 。
六、个人账户结息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 。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省中心根据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标准,为每位缴存职工结记个人账户存款利息 。缴存职工可在省中心网站查阅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月缴存及年度结息情况的账户明细 。
七、年度缴存基数核定
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在每个核算年度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一次核定,一年不变 。
单位应在每年6月办理缴存后、汇缴7月缴存额之前,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变动情况,填报纸质版和电子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表明细表和汇总表,在中心四楼服务大厅柜台办理下一年度缴存基数核定手续 。缴存单位可在服务大厅柜台拷贝本单位6月份汇缴清册电子表格,依此表格信息转换生成缴存基数核定表 。
省中心每年会在服务网站公布当年缴存基数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单位可据此办理缴存基数核定 。
八、缴存情况查询
省中心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了中心本部2楼和4楼服务大厅触摸屏查询机查询、省中心服务网站查询等方式,职工可以很方便的查询自己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和个人账户资金余额等信息 。职工对个人账户缴存情况有疑义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在省中心四楼服务大厅柜台核查,也可委托单位经办人核查 。
九、住房公积金补缴
住房公积金的补缴,是指单位缴存以前年度及月份应缴未缴(包括缓缴和欠缴)的部分职工或全体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按月及时足额缴存,即当月单位缴存职工本月份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因故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缓缴期满具备正常缴存条件的,应及时办理补缴 。
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应提供纸质版公积金补缴清册;补缴人数较多的,应同时填制电子版《补缴批量导入模板》,用U盘报送,在四楼服务大厅柜台办理补缴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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