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时应办理缓缴手续
住房公积金缓缴,是指单位因故暂时无法按规定为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一定期限内暂时停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况 。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缓缴:
1、连续两年亏损,且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60%的单位 。
2、连续3年以上亏损,且职工工资没有保障,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 。
办理缓缴应提供:(1)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单位无上述群众组织的,由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会议决议,(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包括单位近2年或3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工资表等,(3)缓缴申请报告 。
经省中心审核,报住房委员会批准后,可办理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恢复正常缴存并补交缓缴额度 。其中缓缴期限最长为一年,缓缴期满,单位应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缓缴期满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仍有困难的,应重新办理缓缴审批手续 。
十一、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列支渠道和税收减免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省中心开据的汇缴单和银行转账支票记账联,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1)机关单位在预算中列支;
(2)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3)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支取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
十二、名词解释
1、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是指职工因各种原因,如职工脱离工作停发工资、调离、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开除、退休、亡故等,致使住房公积金缴存中断或终止,单位在省中心将该职工的个人账户变更为非正常缴存户的行为 。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为封存户,从办理封存当月开始,单位不再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人账户封存后,不影响职工本人符合规定提取条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
2、住房公积金转移:是指职工因单位调整或个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其原工作单位将该职工个人账户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含利息)余额转移到新工作单位的行为 。职工因辞职、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开除等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但暂时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应先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手续,然后再根据该职工以后的工作情况或其个人人事档案托管关系情况,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转移到其新工作单位户下或转移到人才交流中心等人事档案托管单位户下 。
【陕西省直公积金缴存办理指南】3、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启封:是指恢复原有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的职工与原工作单位重新恢复工资关系、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或者个人账户从省中心其他缴存单位转入,职工所在单位应办理个人账户启封手续,按规定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使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正常缴存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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