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直公积金缴存办理指南


陕西省直公积金缴存办理指南


陕西省直公积金缴存办理指南
一、住房公积金的概念及权属性质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是我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重要形式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和所在单位各按职工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其单位和个人缴存部分都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范围
(一)缴存单位范围
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缴存单位范围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这些单位均应按规定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
(二)缴存职工范围
缴存职工范围为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即与单位有正式工作关系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
外国人在中国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工作单位应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外籍人员暂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从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不再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离、退休职工不缴存住房公积金 。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注意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依据
现阶段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依据为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350号)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及有关厅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范围的单位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一项强制性义务 。《条例》及我省有关文件,可在省中心网站政策法规专栏查看 。
(二)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
《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目的,是转变住房分配体制,提高职工购建自住住房的能力,发展住房消费信贷,加快住房建设 。按照《条例》规定精神,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期间,只有为解决自己的住房问题而进行基本住房消费时,即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 。为了其他性质的个人消费或为了投资、增值等商业目的,则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 。
根据《条例》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精神,只有符合规定使用条件时,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 。首先包括缴存职工个人提取使用,符合规定条件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同意后才能提取使用;其次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管理运用,即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其归集管理的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向缴存职工发放住房贷款、购买国债等规定使用范围,不能用于规定范围之外,以确保住房公积金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 。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程序及手续
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请登录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官方服务网站,查询相关政策法规、业务办理程序及手续 。办理业务需要填制的相关表格,请在服务网站下载专区下载 。省中心办公地址、服务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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