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碾死躺道闸杆下老人”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意外事件 不构成犯罪

曾引起广泛关注的“河南男子碾死躺道闸杆下老人”一案日前二审宣判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该案二审维持原判,涉案司机张中华无罪 。11月10日,河南省高院官方微信对此案进行详解,法院认为,赵某侧躺在正常通行的单位内部道路起落架后,该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极其罕见,远远超出了正常人的理性认知范畴 。法律不应苛求驾驶员对此做到提前预判或赋予过高的安全注意义务 。张中华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属于意外事件,故而不构成犯罪 。

“男子碾死躺道闸杆下老人”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意外事件 不构成犯罪



男子碾死躺道闸杆下老人后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2019年11月25日10时许,赵某、赵某珍、汪某保等人一起来到郑州某单位反映诉求 。因诉求未得到解决,12时15分,赵某珍报警称其在郑州某单位办公楼内被打,民警遂赶赴现场处理 。
13时28分许,赵某走到郑州某单位办公区大门处,自行坐在该大门自动识别车牌起落架下(距起落架约半米),后被路人扶起 。约10分钟后,赵某再次坐在同一位置;2分钟后,赵某面朝院外左手撑头侧卧在该处;13时55分23秒,张中华驾车打右转向灯准备转弯进入大门通道,由于赵某珍、汪某保与民警正在通道中间沟通,张中华停车等候 。13时55分40秒 , 赵某珍、汪某保与民警向路边移动避让车辆 。在此期间,侧卧在大门内侧、面向大门外的赵某未做任何移动、避让动作 , 赵某的同行人员赵某珍等亦未向张中华、赵某作出任何警示或提示;13时55分42秒,张中华驾车缓慢前行;13时55分49秒,车辆进入地面黄色识别区后 , 大门闸杆起落架自动抬升 , 张中华驾车驶入过程中将面朝院外左手撑头侧卧的赵某碾压致死 。
案发后,张中华主动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 , 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 。
“男子碾死躺道闸杆下老人”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意外事件 不构成犯罪



一审法院、二审法院均认为本案属于意外事件
2021年7月 , 检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中华提起公诉 。后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张中华进入单位大门时 , 对被害人赵某躺卧在车牌自动识别起落架后不避让以至被辗压致死的后果不负有预见义务,张中华驾驶车辆造成赵某死亡的后果并非出于张中华故意或者过失,该后果的发生是众多因素结合在一起导致的意外事件,其中赵某本人躺卧大门口阻拦车辆正常出入,具备看到来向车辆条件而不主动避让是导致本案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 。因此张中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此外,根据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 未发现本案系张中华受人雇佣将赵某故意辗压致死的线索或证据 。
对于民事赔偿部分,虽然张中华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或过失,但张中华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将赵某辗压致死,侵害了被害人的生命权,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在具体的责任划分上,被害人赵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过错,承担60%的责任 , 张中华和作为门卫所属单位的郑铁经开集团公司各承担20%的责任 。
一审宣判后,检方提出抗诉 。检方认为,张中华应当能避免,也能够避免事故发生,张中华主观上存在明显过失,导致事故发生 。被害人的过错不能阻却张中华的刑事责任 。
近日,郑州铁路运输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 。法院认为,张中华在驾驶车辆进入单位大门时难以预见被害人赵某躺卧在自动识别车牌起落架后且不必让 , 以至于发生被碾压致死的后果,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张中华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 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 定罪准确 。法院最终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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