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衡阳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衡阳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重度残疾人的生活质量,根据《湖南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14〕65号)和《衡阳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衡政发〔2009〕37号)、《衡阳市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衡政发〔2012〕1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度残疾人 , 是指具有衡阳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残疾人 。
第三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属地管理、动态管理,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 。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四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提高重度残疾人补贴标准 。
第五条 根据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 适时调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标准 。重度残疾人依照本办法享受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计入家庭总收入 。
第三章 申办程序
第六条 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由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衡阳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 并提供户口本、残疾人证 。监护权在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或无法确定监护人且自己不能准确表达意愿的重度残疾人,可由托养机构或所在村民委员会(社区)代为提出申请 。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社区)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所在村(社区)公示5天 。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残疾等级、家庭详细住址、拟享受补贴金额等 。公示后无异议的 , 在《审批表》(一式两份)上签署意见 , 连同申请人的户口本复印件(一式两份)、残疾人证复印件(一式两份) , 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经核实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民委员会(社区)报送的申报审批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报县市区残联审核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将书面通知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送达申请人 。
第九条 县市区残联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调查、审核和审批工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送达申请人 。
第四章 对象管理
第十条 2014年4月30日前申领重度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在2015年5月1日前申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并获批准的 , 从2014年5月1日起计发;2015年5月1日后申请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 , 则从申请批准之日的下月计发 。2014年5月1日后申领重度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其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从申报批准之日的下月计发 。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 , 从次月起停止发放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一)户籍迁出衡阳的;(二)死亡的;(三)受到刑事处罚的(正在服刑,刑满释放后未满两年或刑满两年期间仍有违法行为);(四)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五)其他不符合发放条件的 。
第十二条 县市区残联每年5月底前对重度残疾人补贴对象进行重新审核 。
第十三条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实行县、乡二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市、县市区残联要明确专人负责省残联建立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基础信息数据库管理,县市区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录入,于每年5月底前将相关信息上报市残联,市残联每年6月底前将县市区的基础信息数据汇总后统一报省残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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