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充办法


衡阳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充办法


衡阳市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补充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力度,提高就业资金使用的规范性、有效性,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湘财社[2015]35号)、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衡政办发[2015]43号)规定,制定本补充办法 。
第二条 在市本级及珠晖、雁峰、蒸湘、石鼓、南岳区工商注册登记3年以内的小微企业 , 吸纳本市城乡劳动者就
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 由市本级创新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商标注册奖补 。
第三条 本补充办法所称小微企业具体标准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 , 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 。
广告、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行业企业除外 。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三项补贴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
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 。补贴资金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单独列支,不得与就业专项资金的其他支出项目混用 。
第二章 初创小微企业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第五条 初创小微企业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对象 。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对象为创业重点扶持人群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 。创业重点扶持人群包括: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高级工、预备技师、技师毕业5年内);留学归国人员(毕业5年内);返乡务工人员;被征地农民;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员;失业人员;扶贫建档立卡人员 。
第六条 初创小微企业申请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时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创业处于起步阶段,工商注册时间3年以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截止申报受理当月1日),吸纳2名以上城乡劳动者就业并依法登记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社会经济效益良好,无知识产权或其他经济、法律纠纷;
(三)创业重点扶持人群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并担任初创小微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创业企业属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不纳入申报范围) 。
第七条 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标准
根据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可申请4000元到40000元不等的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人数是指创业组织与劳动者订立1年以上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且已按照规定为其缴纳3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的人数(以申报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时实际吸纳的城乡劳动者人数为准) 。吸纳2人的,按4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吸纳2人以上的 , 每增加1人给予2000元补贴,最高不超过40000元 。符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条件的对象只能申请一次补贴 。
第八条 初创小微企业提出一次性开办费补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衡阳市初创小微企业一次性开办费补贴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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