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公证审查事项
一、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及相应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三)申请公证的文书的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 , 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四)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五)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
二、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
当事人拒绝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的 , 依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
三、公证机构在审查中 , 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 , 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
审查自然人身份,应当采取使用身份识别核验设备等方式,并记录附卷 。
四、公证机构在审查中 , 应当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释明法律风险,提出法律意见建议,解答当事人疑问;发现有重大、复杂情形的,应当由公证机构集体讨论 。
五、公证机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
(一)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
(二)通过询问证人核实;
(三)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
(四)通过现场勘验核实;
(五)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 。
六、公证机构进行核实,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办证规则的规定 。
公证机构派员外出核实的,应当由二人进行,但核实、收集书证的除外 。特殊情况下只有一人外出核实的 , 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 。
七、采用询问方式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证人了解、核实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以及证明材料的,应当告知被询问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 。询问的内容应当制作笔录 。
询问笔录应当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 , 询问事由,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 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 。
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 。笔录中修改处应当由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 。
八、在向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核实或者收集有关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时 , 需要摘抄、复印(复制)有关资料、证明原件、档案材料或者对实物证据照相并作文字描述记载的,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应当与原件或者物证相符,并由资料、原件、物证所有人或者档案保管人对摘抄、复印(复制)的材料或者物证照片及文字描述记载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 。
九、采用现场勘验方式核实公证事项及其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制作勘验笔录,由核实人员及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根据需要,可以采用绘图、照相、录像或者录音等方式对勘验情况或者实物证据予以记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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