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提取材料


成都公积金提取材料


一、职工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材料原件:
(一)身份证明: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台和外籍职工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证件到期的视为无效证件;
(二)职工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联名卡的职工应提供本人 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
二、职工委托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一)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证明材料;
(二)受托人是委托人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直系血亲关系证明 。直系血亲关系证明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医学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明等证明材料;
(三)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四)受托人是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职工身份证明 。单位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客户号和提取职工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出具时间,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 。
下面是不同情况下提取公积金所需要的提取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
(1)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 。职工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向相关部门能够联网查询确认,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 30%(含)的,职工无需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须提供合同签约备案号)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提取金额超过购房款总额的 30%或职工对提取金额有异议或职工与非配偶的共有人共有产权份额的,应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应提供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契税完税凭证) 。
(2)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商品住房 。应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购房款票据,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
(1)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再交易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由职工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向相关部门能够联网查询确认,且提取金额不超过房款总额的 30%(含)的,职工无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业务号)、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或住建部门存量房网签合同;提取金额超过购房款总额的 30%或职工对提取金额有异议或职工与非配偶的共有人共有产权份额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或住建部门存量房网签合同) 。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
(2)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再交易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或住建部门存量房网签合同 。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
(3)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再交易住房 。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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