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 三 )


2.公示:建设主体在乡镇(街道)的指导监督下,将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方案、业主同意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证明材料等内容在本单元或楼栋出入口、小区公告栏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 。如存在异议情形,由乡镇(街道)、社区负责组织调解 。
3.上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上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
(三)联合审查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批次组织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自然资源局以及电梯安装、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和个人(业主代表)进行施工图技术联合评审;鼓励申请人(代理人)在联合评审阶段邀请 1 名专家(建筑结构)参与评审 。
联合审查应审查如下资料:
1.每一户产权人的产权证和身份证;
2.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业主书面意见和相关利益人签字证明;
3.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
4.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核的施工设计图;
5.业主协商达成的书面协议;
6.楼栋单元公示无异议的资料、小区征询公示结果资料 。
各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法审批,签署审查意见 。联合审查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指导监督建设主体将经联合审查通过的方案设计文件,在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小区范围内显著位置公示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县自然资源部门核发审查意见书、县住建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安装告知书 。
(四)施工
1.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电梯安装、勘察设计、检测、施工等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由申请人(代理人)自主选择 。
2.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 并到县住建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
3.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
4.对已依法办理有关施工手续、正常开工的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 。在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提出异议且理由成立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施工单位整改或停工,直至事由消除 。
5.申请人(代理人)或设计单位在调用房屋相关资料时, 各相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
(五)竣工验收
1.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并经县市场监管局检验合格后,建设主体应到县住建局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县住建局召集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进行集中竣工验收 。
2.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主体应当向相关部门移交建设档案,同时向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后方可交付使用 。
(六)财政补贴申请
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完成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达到可使用状态后,按程序申请财政补贴 。申请人凭身份证、产权证、业主共同确认的收款账号、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合同书、联合审查意见、竣工验收意见及使用登记证书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度汇总,经县财政局审核通过,将所有资料及汇总表报送至县领导小组联合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后,由县财政局统一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实施主体 。
七、保障措施
(一)县财政要保障工作经费 。给予各乡镇(街道)、社区推进相关工作适当补贴,确保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顺利开展;要积极推进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报建、竣工验收等工作,加快落实县级财政补贴 。
(二)参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电梯安装、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单位,要严格履行行业法规和施工规范,若出现施工偷工减料,检测弄虚作假等情况,一经查实,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如出现重大安全事故,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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