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


衡南县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


衡南县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既有住宅使用功能 , 提升和改善群众生活品质与居住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湘建房〔2018〕159号)《衡阳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衡阳市城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一、适用范围
衡南县城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近期未列入棚户区改造和征收拆迁范围 , 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 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满足安全要求 , 4层以上(不含地下室、杂房车库)且未设电梯的非单一产权多层既有住宅 。
二、实施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属地管理、保障安全"原则 。
(二)应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抗震安全、消防安全及应急疏散等要求 。
(三)增设的电梯不应设置在住宅临城市主、次干道的一侧,同时不影响城市景观风貌要求,同一小区增设的电梯应保持整体统一、规范、有序、美观 。
(四)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事先征求该业主同意;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单元或本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业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并就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等费用分摊达成书面协议 。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影响相邻业主通风、采光、日照、通行等权益的,申请人应与受影响的相邻业主协商达成一致 。如不能达成一致 , 应由受影响业主承担举证责任 。
(五)同意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单元全体业主需达成以下事项书面协议: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设计方案;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修理、检测、管理等费用的分担方案;电梯使用管理维护单位主体的确定 。
(六)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得占用市政道路、公园绿地 , 不得破坏既有建筑主体结构,不得压占地下管线,不得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占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不得妨碍人员疏散、防火栓、水泵接合器使用等 。
三、实施主体
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是增设电梯的申请主体,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增设电梯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的 , 受让人自该房屋变更登记之日起,承继相应权利、义务和责任 。
经申请主体协商同意 , 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电梯制造、安装企业、勘察、设计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维护保养等相关工作 。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1.为落实省、市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安排,成立衡南县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兼任组长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 设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联系城建工作的政府办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 具体负责推进实施和日常工作 。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乡镇(街道)乡镇长(主任)为办公室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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