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县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 四 )


(三)涉及电力、通信、自来水、燃气、广电等管线迁移和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 , 优先办理 。
八、使用管理和维护
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主体应当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协商明确其中一个共有人管理电梯,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签订合同 。
九、其他事项
(一)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等民事权益的,可由业主之间协商解决 。乡镇(街道)、社区可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与程序组织调解 , 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业主之间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
(二)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不征收增容地价,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增加的公共建筑面积,计入房屋公摊面积 , 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
(三)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 , 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享有和履行原增设电梯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
(四)违反本实施方案擅自为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衡南县城镇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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