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养犬规范


衡阳养犬规范


衡阳养犬规范
一、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饲养者应到属地公安机关进行犬只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和犬牌;
(二)饲养犬只名录及品种符合规定,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三)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用2米以内犬绳牵引犬只 , 为犬只佩戴犬牌、嘴套 。除缉毒犬、搜救犬、导盲犬、扶助犬等工作犬外,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及设有禁止动物进入标志的公园、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小型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四)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携犬只出户时,应当避让老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 , 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五)犬只饲养者应当按规定定期到动物防疫机构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办理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六)饲养犬只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 对犬只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应当立即清理;
(七)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养犬管理相关证件;
(八)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禁止组织参与斗犬等伤害犬只行为;
(九)不得占用公共楼道等建筑物的共有区域搭设犬舍、放置犬笼等其他器具;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
二、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普通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持有效的犬只免疫证明 。逗留时间拟超过三个月的 , 应当自进入本市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 。
三、公园、公共绿地、餐厅、商场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限制犬只进入的区域和时间,并应当在入口处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标明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和时间 , 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残疾人携带扶助犬除外 。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相关公约划定本居住地区内犬只活动区域 。
【衡阳养犬规范】犬只活动区域应当设立相应的环境卫生设施以及注明区域范围、开放时间、警示事项等内容的告示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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