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 二 )


第十二条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
第十三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照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注期限等 。
第十四条需要申领居住证的 , 申请人可以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
第十五条申领居住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幼〉羌锹肽甑?,需提供: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 。
2.本人近期照片,受理单位可以从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导入申领人近期照片且符合制证标准的,申领人无需提交照片;
3.本细则第九条所规定的合法居所证明 。
 ?。ǘ┰诒臼芯幼÷肽甑窗炖砉幼〉羌腔蛘甙炖砭幼〉羌遣宦肽甑模峁┥鲜鲋っ鞑牧贤?,申请人还需填写一份《在津居住情况承诺书》(由受理单位提供) 。
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办理的,除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外,监护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能够证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关系的居民户口簿或出生证等证明,受托人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
第十六条持有北京市或河北省居住证且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来津公民,提供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及北京市、河北省居住证 , 可直接申领居住证,不受在本市居住满半年的限制 。
第十七条受理单位收到申领居住证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进行核查 。
到受理单位现场提交居住证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受理 , 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时开具《领取凭证》 。申请人有需求的,受理单位可出具《居住证受理凭证》 。对需要变更、更正居住登记信息的 , 受理单位应在变更、更正居住登记信息后受理申领居住证 。对材料不齐全的,受理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补交的全部材料 。
通过网络提交居住证申请,受理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当一次性完成材料核对和证件审核 , 对符合办理居住证条件的签发证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经核查居住信息不真实、不合法的,不予签发并将原因通过网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
第四章审核签发
第十八条居住证申请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居住证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 。受理单位应在受理居住证申请当日将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转递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核查,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应在5日内完成核查并将结果反馈受理单位 。
第十九条经核查居住证申请证明材料真实、合法的居住证申请,由受理单位于受理之日起5日内完成签发 , 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局制证机构 。经核查发现居住证申请证明材料不真实、不合法的,由受理单位驳回居住证申请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
第五章制作发放
第二十条市公安局制证机构应当自受理单位审核签发之日起10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发放的 ,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0日内发放 。受理单位收到证件后 , 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证件 。
第二十一条受理单位发放居住证时应核对领取人身份信息,并收回《领取凭证》 。居住证申领人委托他人领取居住证的,受托人应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件和《领取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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