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


政策原文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公民申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工作,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规〔2021〕6号),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来本市的公民(以下称“来津公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适用本细则 。
第三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受理、签发、制作、签注、注销等相关工作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称“受理单位”)具体负责承办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领、签注、补(换)领、注销等业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
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签发,市公安局制证机构负责居住证制作 。
第四条来津公民办理居住登记不收费 。居住证首次申领免收工本费;居住证换领、补领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每证缴纳10元工本费 。
第五条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中获悉的来津公民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居住登记办理人和居住证持有人信息 。
第二章居住登记
第六条来津公民拟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
第七条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在签订合同、协议后7日内向出租房屋、单位宿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来津公民信息,同时带领来津公民到居住地受理单位申报居住登记 。
第八条来津公民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 , 日租房、民宿、农家院以及提供住宿服务的洗浴、足疗、按摩等经营场所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 ,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
第九条来津公民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通过网络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合法居所证明 。
合法居所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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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ǘ┚幼≡谧饬薹课莸模?提供住房租赁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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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ㄋ模┚幼≡诘ノ唬ㄑ#┠诓康模?提供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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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受理单位对公民申报居住登记,应当审验证明材料,符合申报条件且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并将申请人基本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交由申请人保管;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的,受理单位审验通过后,申请人可通过网络下载打印《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凭证》 。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全面、准确采集来津公民人口信息,积极拓展信息申报采集渠道,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 , 方便公民申报居住登记和有关单位报送相关信息 。
第三章居住证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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