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 三 )


第六章证件管理
第二十二条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凭居住证及合法居所证明到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恢复 ,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
【政策原文 天津市居住证办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证和变动后的合法居所证明,到居住地受理单位或通过网络办理居住证信息变更手续 。
第二十四条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申请签注,持证人承诺仍在津合法居住、就业、就学的,受理单位当场办理签注手续 。
申请变更居住地址签注,申请人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所有的合法房屋的,提供居住证、合法居所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受理单位当场办理签注 。
居住证失效补签或变更居住地址签注,住所不是本人及直系亲属所有房屋的 , 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在5日内核查申请人居住情况 。核查结果符合居住证签注条件的,受理机关应通知申请人办理签注手续;核查结果不符合居住证签注条件的,受理机关应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不予签注 。
第二十五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及时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
居住证持有人户籍登记信息变更、更正的,可以到受理单位办理换领手续 。
受理单位办理换领手续时,应当收回原证 。换领、补领新证时 , 受理部门应对居住证持有人基本信息进行审核,并依照居住证首次申领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进行办理 。申请人应缴纳居住证工本费 。
第二十六条居住证持有人同时具有纸质居住证和电子居住证,电子居住证与纸质居住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来津公民可以通过“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津心办”手机应用、“天津公安”手机应用、“天津公安民生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和居住证 。来津公民成功申领居住证后,可登录“天津公安”手机应用自动生成电子居住证 。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机关注销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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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收回,无法收回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宣布注销 。居住证注销信息由公安机关通报全市各用证单位 。
第二十八条各级公安机关收回的居住证应妥善保管、登记造册,定期集中统一销毁 。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2022年12月22日)起施行,2026年12月31日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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